2008年4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义乌法院探索社会化大调解机制成效显著
本报通讯员 徐海香 本报记者 蒋东晓

  本报讯  义乌市法院把构建社会化大调解机制列为法院的重点工作,积极探索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职能联动的社会化大调解机制,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。目前,该院调撤率稳定在50%以上,同时,办案效率大大提高,民事简易程序审理周期为40天,普通程序审理周期为82天,所结案件无一发生越级上访。

  明确适用范围  发挥调解作用
  义乌法院在深入调研后认为,构建社会化调解机制应当根据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特点,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,结合法院的案件类型,大力发挥其功能作用,在适用原则上应当考虑5个方面的因素:一是矛盾纠纷双方对立情绪较大,不妥善和及时解决可能引发更大纠纷,而社会调解机构能有效缓和双方的矛盾;二是所涉及的纠纷从社会伦理、道德观念和乡风民俗角度做工作更易让人接受、更易解决;三是调解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、降低诉讼成本;四是矛盾纠纷错综复杂,案件纠纷仅仅是双方矛盾的一个诱因,如其他纠纷不解决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双方矛盾,而社会化调解可以一揽子解决纠纷,有助于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矛盾;五是调解解决能使案件实现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,即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,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。因此,根据上述原则,该院明确适用社会化调解机制的案件类型主要有:婚姻家庭纠纷,包括离婚、赡养、抚养、扶养纠纷等;家庭财产纠纷,包括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、继承、分家析产纠纷等;人身损害赔偿纠纷,包括故意伤害、交通事故及公共设施自然倒塌等特殊侵权引起的纠纷等;宅基地和相邻纠纷,包括通行、采光、排水纠纷等;雇佣关系纠纷,包括劳资、雇员受害、劳动争议纠纷等;涉及“三农”问题的纠纷,包括土地、山林、鱼塘承包、水污染、假种子、假农药纠纷等。在上述纠纷之外,如当事人申请,也可以适用社会化调解机制。

  规范操作程序  提高调解效果
  在义乌市委政法委的支持下,义乌法院在法庭与镇(街)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建立了联动联调的“三调法”,即立案前的“劝导调解法”,立案后的“委托调解法”和“特邀调解法”。“劝导调解法”,即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时,法庭在立案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,劝导当事人先到镇(街)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解。如果当事人同意,则由法庭介绍,向调处中心申请调解。“委托调解”,即在法庭受理后,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,由法庭出具委托书,双方当事人到矛盾调处中心进行调解,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由法庭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。“特邀调解”,即在人民法庭受理后,法庭认为通过其他调解途径更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,经双方当事人同意,由法庭从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较为密切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的人民陪审员、村干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中指派特邀调解员,参与法庭调解或由特邀调解员主持庭外调解。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由人民法庭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。程序上,既可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,也可以法庭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,通过规范操作程序,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。
  2007年5月,金华市委政法委在义乌召开了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推广现场会,全面推广了廿三里的工作经验。廿三里法庭通过实行联动调解机制,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,使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真正发挥了“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”的作用。两年来,辖区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共调处劳动工资、非正常死亡、人身损害等各类纠纷1377起,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、钝化在萌芽时期,有效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。
  
  加强职能联动  增强调解合力
  义乌法院还建立了与公安、劳动管理机关、司法所的横向联动联调机制。该院以镇(街)大调解机制为依托,利用各职能部门与镇(街)联动机制,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,将涉及治安管理的民事纠纷和劳动工资、劳务加工等劳资纠纷委托公安、劳动管理、司法所等部门调解,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社会化调解机制中的作用,从而不断增强社会化调解工作合力。并且,该院加强与各级治调组织的联系互动,加强与镇(街)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联系,法庭庭长出任镇(街)构建大调解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及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副主任,部分人民陪审员和聘用速录员出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,在组织上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。与此同时,在具体案件上加强与村、企业内部调解组织的联系。在适当时,将村集体或企业内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委托村、企业内部调解组织处理,拓宽社会化调解机制的领域。同时该院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,法庭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,选派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,以组织旁听庭审、法律宣讲、农村多发性具体案例点评等形式,加强对农村治调干部的综合业务培训。或参与人民调解组织个案调解指导,提高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的业务水平,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。